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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128    时间:2015/05/23
         近几年运输毒品犯罪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各地对于一些案件是否适用死刑把握上存在很大的分歧。在很多的地方,运输毒品案件在二审和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不核准的、改判发回的比例比较高。总的来说,运输毒品犯罪还是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两句话一个是突出打击重点,二是要体现区别对待。打击重点是什么?就是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组织运输毒品的首犯,或者毒枭,职业毒贩,毒品的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走私、运输毒品的,以运输毒品为业的,多次运输毒品的,对于这些被告人因为他们的主观恶性深,应该按照我们掌握的毒品案件死刑标准依法从严惩处。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坚决判处死刑,这个需要突出打击重点,同时我们还有另外一句话,需要区别对待,对哪一些人区别对待?实际上对于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分子,应当在毒品数量的基础上其他的情节,适当区别对待,慎重的适用死刑。区分出重点,对于另外一部分人受雇佣运输的人需要区别对待。不能排出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既是毒品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于审理运输毒品犯罪案件应切实做到罪行相当、罚当其罪的函》规定,对运输数量不是很大,不能排出受雇佣替代他人运输毒品,又不能确认系多次运输毒品的原则上亦不应适用死刑。这两个文件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情况,他是不矛盾的。受人指使雇佣是确定的,前面是确属,初犯、偶犯这两点都可以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数量上要放宽,就是超过了掌握的死刑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这个数量没有封顶,当初最高法院对于运输毒品,重庆有一个毒品案件一万千一千克是没有核准死刑的。他人是云南的,他把毒品带到重庆的时候被查获了,经过查证他是给老板打工,也是第一次,所以那个案件按照从犯处理的,一万一千克没有判处死刑,这个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数量标准没有封顶,就是达到了一万克也有不判处死刑的。最高法院的函的规定他规定的是不是确定情况,不排除,首先是否受雇,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但是有怀疑,可能是受雇佣,对于是不是初犯、偶犯这个也是不确定的,不能确定多次运输毒品,就是不排除初犯偶犯,他规定是数量不是很大。如果很大的情况怎么办?这个是可以判处死刑的。前面的规定比较确定,后面的规定相对保守不是很肯定。在新会议纪要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这里面规定不能排出受雇佣的排除死刑,不排除并不等于都不可以判处死刑,对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佣初次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数量超过死刑实际数量标准,但尚不属于数量巨大一般也可以不判处死刑。原先最高法院的函很难把握,什么是很大?我们这个纪要规定一个确切的数量,不属于数量巨大,在讨论当中有人说到,你最高法院规定数量巨大,巨大是什么?毒品犯罪只规定了大和较大,毒品犯罪大是规定就是50克,再往上就没有规定,实践当中我们也会表述数量大,数量特别大,我们这里适用数量巨大的概念。按照我们最高法院掌握的标准,他应该是在死刑标准的三到五倍的量,我们掌握的是一千克,他应该就是四五千克,他应该是属于巨大。在巨大的基础之上,你再往上,如果再增加,翻了八到十倍的情况,那就是八千到一万克,这个是没有确切的数字概念,我们只可以在实践中做一个把握,我们最高法院你注意我们核准死刑的判决书,如果数量就是一千到三千克的,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如果是四五千克以上可能文书中你就会发现表述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要是八、九千克就会表述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这是我们实践当中掌握的,不是法律标准,新会议纪要所规定的不属数量巨大,应该是没有达到四五千克,在这种情况下,他既不能排出受指使,受雇佣,也不能排出是初次运输毒品的,这种条件的一般可以不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