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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156    时间:2015/05/23
        07年之前三百克可以判死刑,但是云南五百克,但是江苏一百克可以判死刑,上海需要最差四百克,最高法院取的中间。那个时候不是最高法院出的标准,云贵川两广,最高法院把这些权利下放了,其他的地方判处死刑报最高法院,由于当时各地形势不一样,掌握标准不一样。到07年以后,死刑案件统一收到最高法院,毒品犯罪统一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最高法院既要考虑一个统一的标准,同时也要照顾各地不同情况,各地报最高法院核准的案件,我们掌握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比如说云南保送的,我们掌握的标准高。云南原来五百克判处死刑,我们就需要高一些,比如说甘肃一百克判死刑,一般一百克我们不核准,一开始有一些三百克我们就核准。到07年以后最高法院掌握标准在500克左右。后来感觉毒品犯罪越来越多,量越来越大,经过这么多年,实际上最高法院五个刑庭中已经形成一个不成文的掌握标准,一般情况下低于一千克的,这里是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是指麻古,在最高法院基本不会核准死刑,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外,比如说被告人是累犯和再犯的,我们标准会掌握的稍微低一点,八九百克也有核准死刑的。实际上到一千克了也不是说都可以核准死刑,如果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或者有一些法定的或者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一千多克也未必核准死刑。但是最高法院目前死刑数量标准他没有文字上的规定。目前觉得做一个文字规定比较困难,包括我们其他地方下去调研的时候,都要求最高法院能够对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们在起草新会议纪要的时候,在调研过程中也曾经考虑一个,能否规定一个相对统一,有一个幅度的死刑数量标准,比如说我们可以规定一千克到三千克各异,根据各自的情况你们再规定一个标准,报最高法院备案,当初我们有这样的设想,但是后来感觉到最高法院出台一个这样的数量标准有一点不合时宜。现在大家知道目前我们国家毒品犯罪的形势是非常的严峻,公安部门实际一致对我们法院提出意见,认为我们对于毒品犯罪打击的不够严厉,尤其是适用死刑判的太少了,这么严重的毒品犯罪我们法院死刑判的不够。包括中央的一些报告中公安部也曾经提出过,说全国各地法院对于毒品犯罪打击的力度不够,后来我们也是和公安部进行交涉,说不能这样说,我们现在毒品犯罪应该还是从严惩罚的,后来他们的报告没有这样写,但是中央对于毒品犯罪的口径还是要依法严惩,在这个形势之下如果我们最高法院出台一个数量标准,这个标准比较高的情况下,恐怕不好。全国各地的差异比较大,比如说一千克到三千克的标准,我们在重庆是没有问题,你们基本可以掌握这个尺度,但是有些地方就不行,你云南规定三千克就不行,云南很多地方要突破五千克,还有很多地方一千克就可以判死刑,甚至浙江掌握的是八百克。所以说考虑到目前尚不具备制定全国统一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条件,在这一次新会议中就把这个拿掉了。但是我们也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提出各地可以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当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可以根据本省的情况,自己可以有一个标准,同时我们指出可以探索进一步细化死刑数量标准,设定有一定层次,幅度的死刑数量标准。我们今后的目标还是想探索出这样一个标准来,在以后条件成熟以后再作出具体的规定。当前各地掌握的毒品死刑标准的情况,如果从数量的标准来看,大多数省份对于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的标准都达到了一千克以上。个别的省份已经提高两千克以上。甚至有的省份更高,云南是三千克到五千克,尤其是西双版纳。如果按照一千克标准判死刑,他一年得杀几百人,他每一年缴获的甲基苯丙胺数量是很多的。
        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的现状。一般情况对运输毒品判处死刑标准会高于走私、贩卖、制造,尤其不排除受雇佣运输,他的标准更高。有的省份对具有累犯、再犯情节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他规定死刑标准会相对较低。他可能不到一千克就判死刑。最高法院掌握的标准刚才已经介绍了,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般是低于一千克的,是不能核准死刑的,除非具有法定累犯、再犯,从重处罚情节才核准死刑,一般是一千克以上,既是是一千克以上,还要看他有没有其他的从宽处罚情节,如果具有其他的从宽处罚的情节,你比如说他就是初犯、偶犯,一千克以上也未必核准死刑,标准可能更高。对于毒品犯罪死刑需要把握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各地法院可以结合当地的毒品犯罪形势,和依法惩治、预防犯罪的情况适当调整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标准较低的可以适当提高。毒品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很猛,随着公安侦破力量的不断加强,破获数量大的毒品案件会越来越多,如果我们还是固守在原有的数量标准那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越来越多,所以说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适当的调整判处死刑毒品数量标准。
        对于单纯的运输毒品犯罪,可以确定不同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的死刑数量标准。有些案件是因为他有走私贩卖的嫌疑,但是由于证据不好就定运输毒品,不在这个范围内。应该相对要高,一般来说单纯的运输毒品犯罪,两三千克以上才可以考虑判处死刑。你不到两千克的最高法院对单纯运输毒品不会核准。
        第三类就是对于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或者被告人长期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有严重的犯罪前科,还有可能是涉嫌其他毒品犯罪,这些都是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具有这些情节的被告人他数量接近了实际掌握的毒品死刑标准,也可以判处死刑。
        第四类情况对于毒品数量超过了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这种情况需要综合考量,根据他数量、情节,和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这些价值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死刑不单单看数量,毒品犯罪数量是一个基础情节,但是数量不是唯一的情节,类似于像我们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一样,但是这些案件不能唯数量论,你还必须兼顾其他的情节,就是数量和情节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