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明知”是毒品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106 时间:2014/10/21
认定“明知”是毒品的情形有哪些?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